索引号 |
GKRGC/2017-0046 |
主题词 |
高校 科研院所 事业单位 专业 技术人员 新创 有关 通知 |
发布机构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发文日期 |
2017-05-11 |
名称 |
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局,西咸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和《陕西省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取薪酬管理办法》(陕组发〔2016〕20号)精神,现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批准。
二、在职创业是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单位、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协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期限、权益归属、收益分配、保密等事项。
(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修订聘用合同,合理约定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服务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和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三)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领取所服务企业的报酬。
三、离岗创业是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开现工作岗位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者自主创办企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协商方式签订双方协议,按有关规定和政策约定双方在离岗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岗期限、权益归属、收益分配、保密等事项。
(一)离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手续时,应同时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在离岗期间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暂停履行。离岗期间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离岗期限不超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二)单位应停发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期间,由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缴费基数按单位同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离岗期间作为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四)离岗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五)离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每年向单位按规定报告当年有关情况,并参加单位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除受党、政纪处分等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六)离岗专业技术人员发生违纪情形时,由所在企业认定相关事实,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离岗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或所在企业发生纠纷时,按有关规定或途径解决。
(七)离岗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所在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八)离岗专业技术人员亡故的,由单位按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九)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离岗专业技术人员返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内,及时将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岗位上工作。同时,应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
(十)离岗期满,离岗专业技术人员逾期不返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同时移交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四、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