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中办发〔2015〕46号),加快推进创新型陕西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最大限度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的巨大潜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准确把握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坚持激发创新、问题导向、整体推进、开放协同的原则,以追赶超越、转型发展为主线,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释放科技活力与潜能,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以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核心,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双向互动,进一步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通道;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根本任务,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研发中心,努力提升基础研究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以园区和基地创新发展为承载,加速推进军民融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全省科技资源“大统筹”;以汇聚高端人才和培育创新团队为关键,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科技惠及民生为本质要求,加快科技与实体产业、科技与金融、科技与文化的融合发展。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明显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以人才为根本、以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具有陕西特色的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在关键科技领域取得原创性重大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一些重点领域创新成果进入世界前列,成为全国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和“一带一路”区域创新中心,为到2030年建成更加完备的陕西省区域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省份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3.发挥科学家顾问团、行业专家和企业家在重大创新决策中的作用。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吸收更多的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建设包括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内的新型科技智库,产业专家和企业家的比例不少于40%;设立陕西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全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等研究,服务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决策。(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位列第一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4.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制定促进企业更好发挥主体作用的实施细则,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企业依托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在校园内部建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研发中心;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选择我省有代表性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转型发展的新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考核制度,将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纳入对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指标,修订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5.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简化审核程序,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等税收政策落地。(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6.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管理办法及创新产品目录,对进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制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对省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
7.完善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方式。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涉及文化科技支撑、科技服务的核心技术纳入高新技术领域。细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和划型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和监测体系。面向中小微企业试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得专业中介服务;对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大型创新创业赛事获奖企业,采取以赛代评的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三、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8.深化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探索理事会制度。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继续大力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发挥行业技术引领支撑作用。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和省上任务。加快陕西科技控股集团、陕西稀有金属科工集团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所属院所市场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发挥6家工研院技术转移转化功能,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大工程平台。制定促进央属科研院所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9.推进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在有条件的单位试行任期制或聘用制。开展政府购买公益类科研院所服务试点,逐步建立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绩效拨款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0.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围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巩固发展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信息与通信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等一批处于国内领先、部分有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大力发展化学工程与技术、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纺织与食品科学、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与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特色学科;重视扶持信息安全、生物医学、城市规划、农业资源与环境等有一定基础且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学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1.完善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按规定设立基础研究专项,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促进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在基础研究领域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2.积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着眼提升研发平台的创新能力,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形成开放共享互动的研发和服务网络。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共建产学研合作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整合重点领域优势资源,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四、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13.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修订《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4.加大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赋予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自主定价权与分配权。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包括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80%,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可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5.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16.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推动建立专业化的机构和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转持豁免的政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17.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建立个人、单位和社会公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交易机制。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2年内未能转化的,必须公开挂牌交易,或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国家和我省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
18.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运用信息化网络连接全省各类技术交易机构,形成以西安为中心、覆盖全省、面向西北的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通过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将技术推向市场。对促成专利技术就地转化且绩效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9.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加快“众创”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推动形成企业内创、院所自创、高校众创的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定期举办各级、各类、各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构建“创新创业大赛+开放需求众包+种子天使众筹”一体化发展模式。积极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孵化器建设,探索发展一批混合所有制孵化器。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社区、创新工场、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补助,给予优秀孵化基地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20-50万元奖励;对于基地内孵化项目形成的专利,给予代办费70%的补助。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促进军民科技融合发展机制化
20.加强军民科技资源统筹协调。建立军民融合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我省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工业与民用工业在规划、项目和政策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的军工科技成果进行全面摸底,开展国防专利解密和权益归属试点。设立军民融合专项发展基金,加大对“军转民”和“民参军”项目、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等的资金支持,推动一批军民两用重大科技成果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
21.推进军地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军民两用重点技术领域,支持军工单位联合省内高校院所、企业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共建军民两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构建网络化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加强军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资源、科技环境的整合,提高军民科技资源网络化共享和利用效率。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军工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选择一批国防重大科学基础设施进行开放共享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
22.建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体系。制定军工技术转民用项目目录和“民参军”产品技术目录,定期发布军民两用技术和军民结合产业重点资助指南。鼓励军地组建联合研发团队,支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共同承担国防预研、研制等项目,共同参与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制定工作。依托实施北斗导航、大型飞机、载人航天等国家重大工程,打造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
23.支持民口单位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精简优化“民参军”企业资质办理,积极推进“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就地办理,支持民口单位参与军品配套、军贸产品研发、武器装备维修和保障。加大对民口单位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能力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
24.推动军工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实施军转民示范工程,选择部分军口科研院所试点推广西安光机所、西北有色院科技创新模式,推进驻陕军工单位投资权、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鼓励军工单位自主创办或与地方合作创办新的股份制企业,对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军转民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有关政策,鼓励军工单位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
25.加快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化基地。重点建设航空、航天、兵器、船舶等军民结合产业基地,支持军转民项目和军品配套项目向园区集聚,做大做强航空、航天、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特种化工等七大军工特色主导产业,形成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的集聚区和军民融合改革的政策特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
六、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
26.壮大创业引导投资规模。按规定统筹研究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到2020年,带动社会资本设立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有条件的设区市共设成果转化子基金,引导社会投资、汇聚金融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
27.加强创业投资制度建设。落实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制度、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完善国有出资风险容忍和管理激励机制。发挥省金控集团、科控集团、工研院等国有出资平台作用,提供多样化的投融资服务。落实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引导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允许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推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建立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服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
28.支持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对于完成股改并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上市的科技企业给予奖励,推动500家科技企业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挥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作用,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产权交易平台。(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
29.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小贷和保险等业务。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建立科技银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新型专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
30.创新科技金融结合工具和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投贷联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融资。支持企业运用集合票据、私募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陕西银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七、改革人才聘用、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31.改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等共建创新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在高等学校普遍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制定我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省内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扩大高校创业导师队伍,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和在校学生进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参与科研工作,分别计入教职工工作量和学生实践学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32.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定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培养、使用、吸引、激励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方式,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完善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和方式,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职称评价体系,促进职称评价结果和科技人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3.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国家和我省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保留人事关系。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4.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政策意见。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5.改革科技奖励制度。修订《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善推荐提名制,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制定我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省科技厅)
八、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机制
36.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创新活动的部署、引导,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围绕从研发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全链条,抓住关键点,打通关节点,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创新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7.建立部门科技创新沟通协调机制。设立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成立由省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省级部门参加的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顶层设计、建章立制、实施方案、指南论证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推进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38.加强链条部署。按照“清单管理、链条思维”的思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每年选择8-10条重点产业链部署创新资源,通过对技术创新的体系化支持,突破产业发展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每年选择4-6条重点创新链,加强项目、人才、基地平台与产业的结合,培育形成新的产业。(省科技厅)
39.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类项目,主要实行前资助方式支持;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省级财政资金应更多支持技术创新领域发展,选择新药研发、农作物育种、软件设计等领域,开展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后补助试点。(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0.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开展线上线下征集技术创新难题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建立技术需求库和备选项目库,推行网上评审、视频答辩、异地评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加强科技项目和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项目终止和考核问责机制。全面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省科技厅)
41.建设科技计划和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在现有的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建设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分类数据库,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跟踪问效、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省科技厅)
42.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将人力成本纳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预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45%。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项目和艺术创作与研究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中扣除设备费后的65%;企业委托省内高校院所开展研发的横向课题,将其视为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经费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如无合同规定,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其80%可由课题组自行处置;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开支范围、标准按照项目预算批复执行。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通过验收的非财政预算单位项目结余资金,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3.加强科技资源统筹,促进开放共享。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统筹中心体系的承载、示范、展示和服务作用,建设科技资源大数据库,构建省中心与市(县)分中心之间联通互动的网格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省科技厅)
九、搭建对外科技开放平台
44.加强“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出台促进“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细则,规划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基地,部署一批引领、驱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战略先导任务项目,牵头建设国际科学家协同创新研究及信息共享平台,广泛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工程计划。组建国际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大数据与云服务创新研究院”。(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45.加强重大科技项目合作。建立我省“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动态储备库和重点支持企业清单,争取纳入国家规划项目清单。重点加强与中亚各国在现代农业、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国家科技合作与交流。与中亚国家联合建设旱作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和合作园区。(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对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带技术、带成果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
46.统筹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支持国外机构在陕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陕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支持省内机构走出去,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好“新丝绸之路大学联盟”,拓展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科技交流、人文交流。依托西安交通大学建设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打造丝绸之路创新中心。支持发展一批丝绸之路经济带科技智库。(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47.制定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加大“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引进计划的工作力度,引进我省急需的科技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并在科技立项、平台建设、创业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和在国内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外国人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搬迁、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技术型人才来陕创新创业。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选聘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工作,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陕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
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科研项目(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多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等,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出国批次,根据实际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实行分类管理。(省外办、省科技厅)
十、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生态
48.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创新区域发展模式,强化协同创新,加快构建以西安为中心,宝鸡、榆林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区域创新中心,推进西安、宝鸡、杨凌、渭南、咸阳等国家级高新区(示范区)形成关中区域创新示范带,构建西部创新高地核心骨架,辐射带动陕南、陕北地区协调发展。加强省级高新区和省级创新型市(县、区)建设,支持市、县(区)建设一批特色科技产业基地,实现能源化工产业高端化、装备制造智能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合作创新园区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49.系统推进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按照大西安的定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涵盖西安、咸阳、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方案。进一步激活我省科教和国防资源潜力,以军民融合创新、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为重点,探索具有时代特征、陕西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先行先试,取得一批重大政策性突破,引领、示范和带动全省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向全国复制、推广一批改革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有关高新区管委会)
50.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按照“核心区+托管区”的发展模式,适时将西安自创区政策范围扩展至省内其他科技资源聚集区域,进一步完善支持西安自创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西安自创区与其他园区的联动机制,发挥西安自创区作为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区、创新型省份建设先行先试区的作用,探索通过技术服务、产业链协同、异地孵化、飞地经济、模式输出、成立园区联盟等方式,建设关中创新示范带,辐射带动全省乃至关中—天水区域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有关高新区管委会)
51.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的法治保障体系。统筹推进科技立法,及时开展涉及科技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科技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创新创业的能力。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确司法政策导向,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省法制办、省科技厅)
52.深化创新创业的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网上申报等制度,为创业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允许初创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工商管理部门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53.推进科技创新设施环境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审批、咨询、信息等服务效率。加快建设“数字陕西·智慧城市”,推进“三网融合”,大力发展“光网城市”“无线城市”,推进城市区域光纤到楼入户,加快关中无线城市群建设。开放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建立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授权使用机制。(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5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快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专利侵权假冒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支持和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许可转让业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发展。健全科技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强化标准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作用。(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
55.健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把创新驱动成效纳入考核范围,进一步健全县级科技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完善对市县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对研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等创新指标的考核权重。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制定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创新成果、创新环境等指标在内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数,对各设区市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省委组织部、省考核办、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56.培育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增强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和价值理念。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强科学普及,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关系我省发展全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项任务由牵头单位负总责,会同其他参与单位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各设区市要按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相应落实方案和措施,共同完成各项任务。